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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办公室关于G3512寻乌至赣州高速公路安远至赣州段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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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202613


章贡区、赣县区、信丰县、安远县人民政府,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G3512寻乌至赣州高速公路安远至赣州段项目南起赣州市安远县车头镇,经安远县、信丰县、赣县区、章贡区、蓉江新区等五县(区),北至赣州绕城高速赣州南互通。项目路线全长89.5公里,其中改扩建段长约5.5公里,新建长约84公里。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工程总投资约135.4亿元。为做好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征收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执行。青苗补偿费用按沿线各县现行补偿标准执行。签订协议时,依法依规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依法依规报请审批。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选址,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乔木林地,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属无法避让的,严格控制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生态红线内天然草地、林地、湿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以及湖泊水面,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签订租用协议,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8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复垦,用地单位承担费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3.改路改沟改渠及安置用地。改路改沟改渠用地补偿(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规费、工程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安置用地征地费、规费、报批费用及土地相关的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征地人民政府在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摸清拟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人数。项目单位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要求,在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前,根据拟征收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代管账户。

(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宜

1.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已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厂矿、学校、林场等企事业单位(含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等征迁个案,依据评估结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不能就补偿费用达成一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支付方式

由项目单位与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由项目单位按征地和房屋征收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规费

(一)防洪保安资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统一缴交省财政(由省自然资源厅代收)。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税发〔2022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林业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项目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执行。

(五)耕地开垦费。按照《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执行

(六)湿地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规〔20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湿地的,由项目单位统一缴纳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征收),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占用一般湿地的,按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费用

(一)取土补偿。建议按每一压实立方米1元的标准计算。

(二)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补助。征迁办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支付,专项用于与征迁工作有关的费用开支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期间,市、县(区)征迁办第一年补助工作经费22万元,以后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2万元;乡(镇)征迁办第一年补助工作经费14万元,以后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行政村每年各补助工作经费6万元。项目单位按各县(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2‰支付工作经费调剂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三)征迁补偿调剂费。项目单位按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的3%支付,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群众的补偿调剂。

20264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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