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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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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其他参与主体规范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提醒如下:

一、合法合规经营方面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含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