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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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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推广力度现将赣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的《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双子楼北楼2106室。在信封上注明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mzjshswk@163.com。

联系电话:0797-8991777。

附件:1.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2.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5


附件1

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就《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过程

202517日,市委机动巡察组向市民政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其中有一条提到市民政局“未按要求出台关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做好巡察整改工作,市民政局在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了中心城区、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根据规定,市民政局已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日)。

文稿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10条内容。

(一)申请条件。1条至第4明确了实施办法所节地生态安葬的定义、组织实施、申请条件等,凡是具有赣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5条至第7条。明确了采取骨灰江葬、撒散后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一次性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

采取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单独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一次性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并符合申领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由逝者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注:3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标准分是参照《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实施办法》(九府厅发2018〕50号)文件、《南昌市城区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和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洪民字2019106号)及《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深民规〔20236号)等文件制定,既未拔高也未降低有关奖励标准。)

(三)财政保障。《实施办法》明确,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由各区民政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各区可根据年度死亡人口总数和20%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照平均2000元的奖补标准安排生态安葬奖补财政年度预算(次年度及以后的财政预算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安排)。年度终了,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统计汇总资金实际支出后报送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征求意见情况

214日,市民政局向中心城区、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征求了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建议9条,未采纳1条,已与相关单位、县(市、区)沟通达成一致。225-312日,线上发布了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序号

单位

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备注

1

市司法局

该文件是涉及不特定对象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采纳

2

建议将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

采纳

3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规定,该文件需履行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5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布、备案等程序。请你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履行相应程序,并在该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材料径送我局)。备案材料清单:备案报告、正文、起草说明/备案说明、制定依据文本、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材料、正文公示材料。

采纳

4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七条中的“赣州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市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各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修改为“赣州市殡葬管理所和各区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逝者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
理由:奖励金按属地原则应由逝者户籍所在区负担,发放审核也由对应的区民政部门负责。

采纳

5

建议将第八条中“各区组织实施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列入各区民政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赣州市殡葬所组织实施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列入赣州市殡葬管理所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修改为“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由各区民政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理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统一按属地原则应由区级负担。

采纳

6

建议在第九条“经办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奖励金”后增加“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后续采取非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的,民政部门应向经办人全额追回。”
理由:增加变更为非节地生态安葬后应追回资金的表述。

采纳

7

建议将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以往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理由: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设置不超过5年的有效时限,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

采纳

8

章贡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自愿报名,免费参加的方式。”建议修改为“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自愿报名,免费参加,骨灰闭环管理的方式。”

采纳

9

“第四条 凡具有赣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赣县区、 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 民亡故后,捐献遗体、器官,或以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以及不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行骨灰处置的,经办人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凡具有赣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赣县区、 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参加我市组织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

采纳

10

赣县区

建议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条中的“指定水域”具体是指哪块水域,若由各区自主划分的话应由哪些部门来划分。

不采纳

由各地自行确定水域

附件2


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节约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节地生态安葬包括将骨灰撒散到指定水域江葬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由赣州市殡葬管理所、各区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并留存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自愿报名免费参加,骨灰闭环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凡具有赣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依法受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第五条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标准如下:

(一)采取骨灰江葬、撒散后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一次性给予每例3000元奖补。

(二)采取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等单独留标识、不占地或少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具体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骨灰盒装殓于地下,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仅在墓园内指定位置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一次性给予每例1000元奖补。

第六条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并符合申领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赣州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逝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火化证明

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建立业务档案,经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符合奖励金申报条件的名单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骨灰安放证原件、影像(图片)复印件在安葬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审核

赣州市殡葬管理所和各区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由逝者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奖励金发放的审核,民政部门应自收到承办机构报送的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办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在安葬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奖励金一次性划入其申请材料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由各区民政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各区可根据年度死亡人口总数和20%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照平均2000元的奖补标准安排生态安葬奖补财政年度预算(次年度及以后的财政预算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安排)。年度终了,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统计汇总资金实际支出后报送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奖励金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后续采取非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的,民政部门应向经办人全额追回。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我市居民支持和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奖励资金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X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止。以往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件:赣州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核表

附件

赣州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申请审核表

逝者

资料

    

    

死亡时间

死亡地点

             

火化地点

             

火化证编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经办人

资料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

安葬方式

申领金额

3000元   1000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经办人申明:

本人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自愿参与骨灰节地生态葬。逝者其他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办理和申领奖励金无异议。

签名:         日期:      

组织承办单位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印章)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印章)

                        

备注:1.办理生态安葬奖补须提供逝者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以及经办人有效证件;2.报民政部门审核时,还应提供骨灰安放证等生态安葬或骨灰撒散证明、影像(图片)材料;3.此表一式二份,殡葬服务单位留存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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