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领域违法排污行为,引导广大畜禽养殖企业及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畜禽养殖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国县某养猪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通过3号栏舍外的污水收集沟向养猪场下方农田排放养殖废水,部分养殖废水通过农田溢流口流入旁边小溪;该养猪场1号栏舍养殖废水通过地基裂缝处流入雨水收集沟,之后排入下方农田,通过农田溢流口流入旁边小溪。执法人员对该养猪场外排废水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养猪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11日,兴国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养猪场负责人行政拘留7日。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浓度高,直接排放将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畜禽养殖企业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不得向溪流、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废水。
案例二:上犹县某畜牧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某畜牧公司臭气扰民问题线索,2025年5月9日至12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畜牧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畜牧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公司生猪养殖、废水处理等环节会产生恶臭气体。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猪舍喷淋除臭设施堵塞;部分猪舍喷淋房房门锈蚀敞开;污水处理池未按环评要求加盖防止恶臭气体排放。该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减少恶臭气体产生的防治措施,导致养猪臭气扰民。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4.5万元罚款,并督促该公司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启示意义
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活质量。畜禽养殖粪污是恶臭的重要来源,畜禽养殖企业应当对治污设施进行常态化维护,采取措施对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处理,主动防范异味扰民问题。
案例三:安远县某畜牧公司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交办问题线索,2025年7月24日,赣州市安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畜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生猪养殖繁育,2010年3月15日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设计养殖1750头母猪,年出栏30000头猪苗。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基础上扩建了猪舍及其配套设施,其中扩建了分娩舍3座、配怀舍2座、育成舍1座、洗猪间1座,并配套建设了隔渣池和污水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扩建完成后,公司占地总面积由原来的155亩增加至210亩,生产用房由原来的15栋增加至21栋,设计养殖母猪由原来的1750头增加至5500头,现场检查时存栏量11292头。2025年3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报行政审批局审批,但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公司即已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5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9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是从源头防控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关键环节。部分企业为加快实现经济效益,在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这种行为将面临“一案双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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