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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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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此次修订,主要基于四点考量: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主要是对应上位法修订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修改,和我省新修订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江西省公路条例》等细化处罚标准,适当降低行政执法处罚幅度;二是服务保障改善民生。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结合实际,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等适用情况进行了完善补充;三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在全省基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我们结合整治反映出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裁量标准难把握、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裁量情节,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防范简单随意执法、滥用权力等问题;四是对标上级裁量基准。结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内容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超限运输、道路运输、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运输、内河海事、交通建设市场和工程9个门类12章,共修订了287条裁量标准,其中修改190条,新增62条,删除或者合并35条,梳理免罚事项132项:

普通公路管理方面,主要对违法情节内容进行了具体量化,提升执法认定与实操的精准性、规范性。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情节认定,细化为具体的数据(堆放物品90立方米以下;搭建设施30平方米以下的),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现场认定、减少争议。高速公路管理方面,主要对违法行为情节内容进行修改,更加突出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并体现轻微免罚。对涉路施工首次即被发现、及时恢复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新增初次免罚事项;超限运输管理方面,根据新修订实施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增删,细化标准,对超限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了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形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港口管理方面,对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情节和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修改,使行政处罚更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航道管理方面,对违法情节描述更具体,更加方便执法人员认定;水路运输管理方面,对裁量标准进行了完善,更加侧重于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恢复。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违法事项,进一步细化违法程度;内河海事管理方面,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对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在未填写登记簿、文书、使用配备电台、值班人员配备等能够及时改正的行为,增加了初次免罚事项,对违法行为较轻、能够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降低处罚金额;交通建设工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了具体化,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此次《细化标准》内容的修订,立足于我省交通运输基层一线执法的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监督行政处罚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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