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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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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5〕74号 刘龙湖在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 刘龙湖 \ \ 当事人刘龙湖在赣江赣县区湖江镇尧口村庠赣组老鸭坪水域进行捕捞,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关于赣江干流等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赣江干流流域(不含赣江支流、已实施网拦、坝拦的库汊):起于赣县区储潭镇与章贡区水东镇赣江干流水域交界处(25°55’27” N,114°56’58”E),止于赣县区湖江镇与万安县涧田乡赣江干流水域交界处(26°12’21”N,114° 58'10"E),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到2030年12月31日24时,该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当事人刘龙湖捕捞水域在此范围内属在禁渔区捕捞,当事人捕获渔获物8条小白条鱼(网具及渔获物已被湖江镇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销毁及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初犯,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主动减轻了渔业违法行为后果。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档次从轻子一档规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渔获物已作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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