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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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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5〕85号 幸世铨使用炸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幸世铨 \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和严章建、钟忠在南康区唐江镇上犹江幸屋村段水域使用大爆竹通过炸鱼的方式进行捕鱼,现场3名涉案人员已捕捞渔获物2.25千克,当日是当事人第一次使用炸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因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称重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3名涉案人员对渔获物无害化处理(深埋)。在钟忠皮卡车驾驶室后排座位踏脚处黑色塑料袋中查获由钟忠购买还未使用完的用于炸鱼大爆竹5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裁量档次的中从轻处罚档次规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3000元以下罚款。因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称重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渔获物无害化处理(深埋)。故对查获的渔获物无法作没收处理。综合裁量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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