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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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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6〕3号 徐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活体饵料进行垂钓案 徐斌 \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在桃江赣县区大埠乡长湖村早禾埠水域(经度:115.090224,纬度:25.705518)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当事人使用一根钓鱼竿(一竿一线一钩)垂钓,钓鱼竿已装配鱼线鱼钩鱼漂,钓鱼竿连着的鱼钩上挂着活泥鳅并已入水。当事人旁放着的鱼护内装有渔获物,有翘嘴鱼、红尾鱼共计4.336kg,另有小桶装有泥鳅5条,垂钓区域属于桃江刺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核心区。 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两项法律规定,其中《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处罚金额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机关按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之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初犯,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损害较小,并在查获后于2026年2月2日在桃江大埠乡水域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减轻了渔业违法行为后果,具有从轻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2024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从轻处罚档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活体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鱼竿1根、鱼护1个、渔获物4.336千克;
2、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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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赣市农(渔政)罚〔2026〕6号 刘甲远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刘甲远 2026年1月4日下午,当事人在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油树村厦蓉高速桥下上犹江段,使用由户外便携大容量性能电瓶(海霸王牌12V足容量高性能锂电池、电池容量120Ah)1台、电流逆变器1台、带电线电鱼竿和捞网各1根组成的自制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在上述水域获得的渔获物共4.79千克,未销售,渔获物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违法所得。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的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属于禁用的6种捕捞方法之一。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销毁其电鱼设备,并于2026年3月6日购买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档次从轻子一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已死亡且无保护鱼类,称重后,当事人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监督下,对渔获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深埋),故对查获的渔获物无法作没收处理。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不得再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日
3 赣市农(动防)罚〔2026〕18号 罗能莲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罗能莲 罗能莲于2025年9月25日销售10头猪给田村镇的钟健,钟健自己用车将猪运走的,共10头猪,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罗能莲销售给田村镇钟健的这10头猪均未报检、未经检疫,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综上所述,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罗能莲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10头,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具有从重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5000元的0.45倍罚款,即人民币6750元(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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