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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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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6〕1号 刘照葵使用活体饵料进行垂钓案 刘照葵 \ \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在赣江赣县区沙地镇与万安县涧田乡交界水域使用一根钓鱼竿(一竿一线一钩)垂钓,钓鱼竿已装配鱼线鱼钩鱼漂,已入水的钓鱼竿连着的鱼钩上挂着活泥鳅。垂钓位置旁放着的塑料水桶内装有活泥鳅,无渔获物。 当事人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初犯,同时其子因病偏瘫,属低保人员,家庭负担沉重。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参照2024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从轻处罚档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活体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鱼竿1根、塑料水桶1个;
2、处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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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赣市农(动防)罚〔2026〕4号 潘锡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潘锡海 潘锡海于2025年3月23日销售34头小猪给经开区蟠龙镇涂增雄,涂增雄本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小猪拉至蟠龙镇猪场养殖,每头小猪售价620元,货值金额共计2108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潘锡海销售给涂增雄的这34头小猪均未报检、未经检疫。 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目前生猪养殖行业经营较困难,兼顾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具有从重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21080元的0.4倍罚款,即人民币8432元(捌仟肆佰叁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
3 赣市农(动防)罚〔2026〕5号 赣州欧米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赣州欧米伽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91360702MA39B6365M 朱凯 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接收由他人转诊的宠物犬,并于当日完成相关检查;2025年12月13日,对该宠物犬实施诊疗。2026年1月4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章贡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调阅电子病历系统及纸质诊疗台账,未查询到上述诊疗活动的病历档案记录。经询问法人朱凯,其本人确认未对该次诊疗活动建立并保存病历档案。 当事人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档次、从重处罚档次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档次幅度、从重处罚档次幅度比照本项前述幅度确定。”
本机关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适用一般处罚档次,并在该档次法定罚款幅度内,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五予以裁量,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25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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