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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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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市农(渔政)罚〔2025〕119号 |
徐能彪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徐能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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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晚,当事人徐能彪坐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峰驾驶的车辆(蓝色五十铃,车牌号:赣B6GE38)从上犹县家中出发前往南康区唐江镇油树大桥下上犹江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网目3CM)捕鱼,当事人徐能彪在涉案水域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1千克,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峰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0.875千克(已另案处理)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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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赣市农(渔政)罚〔2025〕120号 |
徐能峰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徐能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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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晚,当事人徐能峰驾驶车辆(蓝色五十铃,车牌号:赣B6GE38)载着本案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彪的从上犹县家中出发前往南康区唐江镇油树大桥下上犹江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网目3CM)捕鱼,当事人徐能峰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0.875千克,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彪在涉案水域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1千克(已另案处理)。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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