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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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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5〕119号

徐能彪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徐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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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晚,当事人徐能彪坐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峰驾驶的车辆(蓝色五十铃,车牌号:赣B6GE38)从上犹县家中出发前往南康区唐江镇油树大桥下上犹江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网目3CM)捕鱼,当事人徐能彪在涉案水域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1千克,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峰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0.875千克(已另案处理)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裁量档次的中从轻处罚档次规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3000元以下罚款。因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称重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渔获物无害化处理(深埋)。故对查获的渔获物无法作没收处理。鉴于当事人渔获物较少,为1公斤,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消除社会影响。综合裁量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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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赣市农(渔政)罚〔2025〕120号

徐能峰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徐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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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晚,当事人徐能峰驾驶车辆(蓝色五十铃,车牌号:赣B6GE38)载着本案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彪的从上犹县家中出发前往南康区唐江镇油树大桥下上犹江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网目3CM)捕鱼,当事人徐能峰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0.875千克,另一涉案人员徐能彪在涉案水域撑排筏使用一副三层刺网(网目3CM)捕捞渔获物1千克(已另案处理)。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裁量档次的中从轻处罚档次规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3000元以下罚款。因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称重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渔获物无害化处理(深埋)。故对查获的渔获物无法作没收处理。鉴于当事人渔获物较少,为1公斤,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消除社会影响。综合裁量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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