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2025年12月24日印发的《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基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与必要性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印发《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基准,用于统一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随着上位法更新、机构职能调整及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反馈,原裁量基准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规定不一致、裁量情节不够精准、部门名称表述过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统一执法尺度、优化文旅领域营商环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亟需对原规则及基准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与修改过程
启动起草与草案形成:组织执法、法制业务骨干对照上位法及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原裁量规则及基准逐条梳理校核,形成修改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于2026年2月3日至3月5日通过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反对或修改意见。
内部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单位意见,汇总完善修改内容。
法律审核与合法性审查:委托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步完成局内部合法性审查,确认修改内容合法合规。
集体审议与印发:经2026年4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5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演出类:相关条目增加“予以取缔”处罚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娱乐场所类:调整停业整顿期限,细化“2年内多次违法”裁量情节,增强处罚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网络文化、旅游类:在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中增加“拒不改正”前置条件,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旅游类: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配机构改革要求;调整部分罚款上限,将导游证处罚由“暂扣”改为“吊销”,增加“撤销相关证件”等处罚种类,规范处罚幅度与措施。
四、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说明
本次修改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未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未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内容与上位法完全一致。修改后的裁量规则及基准进一步细化裁量情节、统一执法尺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切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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