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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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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强化安全监管的需要。

中试是科技成果通向规模化、工业化生产的关键环节,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链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我省在企业如何办理中试项目安全手续上处于监管盲区,仅仅要求企业作为重大事项向应急部门报告,缺乏规范性文件,导致有的企业为了创新在实验室偷偷地中试,有的企业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办理。今年3月11日,江苏泰州一化工企业中试车间发生非法生产导致的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因此,从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对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制定中试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借鉴兄弟省份经验。

近年来,浙江、江苏、安徽、岳阳、九江等地先后出台中试项目规范管理规定,其中江苏、安徽、岳阳、九江均由工信(经信)部门牵头,应急、生态、自然资源、科技、发改等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下发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单独下发化工医药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前期,经与省工信厅沟通,因工信部对中试无明确规定,省工信厅认为中试项目属于科技部门职责,暂不考虑对中试项目建章立制。因此,为解决企业中试项目安全管理问题,我处决定参照浙江做法对化工中试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探索。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初,参照兄弟省份做法,我处完成中试项目安全管理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社会各界及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广泛征集意见,共计收到相关省直部门、监管部门及企业的21条意见和建议。我厅委托省应科院召集专家研讨会,深入研讨并采纳了其中的合理建议,对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共计采纳5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13条,不予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一致

三、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化工中试、中试项目进行说明和定义;

第二章中试项目建设要求,要求中试装置单独设置、不得涉及爆炸物及淘汰落后工艺、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高危工艺要全流程自动化、严格控制危险工艺现场操作人员。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落户政策管理。

第三章中试项目安全管理,明确中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要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中试期间,中试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安全、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动火等高危作业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章中试项目监督管理,明确应急部门要开展隐患排查,严禁以试验装置规模化生产,中试装置的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运行时限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装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要办理建设项目和安全许可手续;中试装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要及时、妥善处置其中的危险化学品。

(解读联系人: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宣教科 899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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