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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一处罚〔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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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一处罚202428

当事人:江西臻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C87A095T

企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2号盛汇城市中心1号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

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接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赣章检移〔2024〕2号,附举报材料),随后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调阅材料、现场检查、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和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配合以刘文军(在逃)为首的洗钱团伙,实施办理对公账户、转移被骗资金等违法行为,且未在住所实际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

3.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公账户号码;

4.当事人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的交易流水信息,证明当事人确有使用对公账户转移诈骗资金;

5.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转移诈骗资金;

6.达芬奇国际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住所实际经营;

7.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一户式查询》材料,证明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已注销。

8.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说明》,证明当事人已开户但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9.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利用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从事一次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一处罚[2024]28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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