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罚告〔2025〕905号
赣州市瑞仁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9户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包含46户有限责任公司和3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2021、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连续24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无纳税记录,符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的清理对象。
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名单详见附件)
因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等49户市场主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且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华、黎庆平 联系电话:0797-4511955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49户拟吊销名单(赣市市监罚告〔2025〕905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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