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罚告〔2026〕511号
廖隆娣: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自2022年9月,通过租赁赣州市章贡区瑞安家园二区14栋1楼103室的住宅场所,用于开办爱尚托管,托管服务的主要事项是为学生提供午间就餐和托管。经调查,你经营的托管中心现有从业人员4名,其中1名厨师,在未取得营业证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招收学生提供托管服务和餐饮服务,2025年下半年按月(600元/人/月)或按学期(2750元/人/学期)的标准收取托管费用,检查时该托管中心共有在托学生32名。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止我局立案调查时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通过系统查询属于初次违法,且是因客观政策障碍原因确实无法办证,并无主观故意,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你立即停止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拟对你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因你本人拒绝配合签收本文书,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田珀瑜、刘林 联系电话:0797-5566383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五指峰路15-50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罚告〔2026〕511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