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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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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行政审批局:

报来《关于恳请核准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的请示》(石行审文〔2026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委托赣州宜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城服务区LNG汽车加气站项目的评估,经研究,现就该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石城县当地车辆、G72泉南高速上途径本站车辆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等文件,同意建设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项目代码:2603-360700-04-01-675824)。

二、项目单位为: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三、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G72泉南高速公路石城服务区内,分为北区、南区两座LNG加气站。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北区与南区LNG汽车加气站均新建1LNG箱式橇装加注装置(160m?地上卧式LNG储罐、2台潜液泵、1台卸车/储罐增压器、1EAG加热器、2台单枪LNG加气机)。加气部分的附属设施(控制柜、空压机、操作台等)放在站房内。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规定,北区与南区LNG汽车加气站均属三级LNG加气站,项目占地面积合计约2800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935.64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企业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护设施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方案,切实有效落实节电、节水等节能降耗措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前置条件及相关文件分别是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加气站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准入的报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省国资委管理的协议》。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消防、水土保持等相关报建手续,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未依法取得各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十、项目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前期和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项目招投标请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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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江西省交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石吉高速石城服务区LNG加气站项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石城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797-5791153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设计

核准

勘察

核准

建筑工程

核准

安装工程

核准

监理

核准

设备

核准

核准

核准

重要材料

核准

其他

核准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设备达到招标标准,进行委托公开招标,其他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须委托公开招标;非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可不招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2.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等规定,须招标的事项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有关公示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招标行为要规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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