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相关部门:
江河湖泊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生态和公共安全。近年来,卫星遥感监测及日常巡查发现,我市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建设民宿、工厂企业用地侵占河道等问题,破坏了河势稳定,挤占了行洪空间,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构建审管协同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涉河项目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河湖长制、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坚决扭转“重审批、轻监管”或“审管脱节”的倾向,加快构建“审批部门依法审批、水利部门强化监管、属地落实责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权责清晰、联动高效的工作格局。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履行巡查、协调、监督职责,将涉河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纳入巡河重点。
二、依法明晰职责,严把项目准入审批关口
(一)坚持原则,严守底线
涉河审批工作必须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刚性原则。对项目必要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否决妨碍行洪、危害工程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文体活动等,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不得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等类别的涉河项目进行许可。
(二)权限清晰,规范审查
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审批权限实施许可,严禁越权审批。在审批审查环节,水利部门应选派具备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熟悉实际情况的业务骨干参与,依法依规出具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审查意见。审批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和吸纳水利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共享,审管衔接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批复文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关键技术资料推送至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确保监管环节无缝对接、及时启动。
三、强化全程监管,坚决防控风险隐患
(一)聚焦过程,实施协同监管
各地水利部门是涉河项目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是否按批准的位置、方案施工,防洪补救措施是否同步落实。对发现的“批建不符”、擅自变更等行为,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查处。各地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联动响应”的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全面清查整治
持续深化河湖“清四乱”常态化工作,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属地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水利部明确的2019年1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坚决拆除,彻底整治。对各类借生态治理、文旅开发、农业设施、光伏风电等名义违规侵占水域岸线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要主动筛查、及时移交,由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分类处置,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验收,压实监管闭环
涉河项目竣工后,水利部门应依法参与验收,重点核查工程围堰、施工便道拆除等河道恢复措施落实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河建设方案中明确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水利部门应跟进督促其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四)加强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共治
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水利部门要定期组织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技术审查要点及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升审批、监管队伍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涉河项目审批监管要求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项目建设单位的法治意识。要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市水利局:0797-8992017,市行政审批局:0797-8161355),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线索建立台账、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共治格局。
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