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意义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一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 的恶意性、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此类行为背离消费者维权初衷,呈现出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化和年轻化等突出特征。部分投诉举报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批量购买、反复投诉、格式化举报等方式,以商品标识瑕疵、广告宣传轻微违法等为由索要高额赔偿,甚至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还影响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优化。消费者正当维权与恶意性、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交织,亟须厘清两者边界。
二、起草依据
《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诉讼权利行使等相关司法解释,同步参考上海、湖南等省市及九江、宜春等地应对牟利性投诉举报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旨在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督促经营者合规经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核心目标
(一)平衡权益保护。既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权利,又遏制滥用权利的恶意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避免 “维权”异化为 “牟利工具”。
(二)增强可操作性。通过列举具体情形、明确认定标准、细化处理流程,解决实践中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难、处置难的问题,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
(三)强化协同治理。针对牟利性投诉举报跨领域、跨部门的特点,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治理全覆盖、无死角。
(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减轻经营主体不必要负担、打击敲诈勒索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助力社会诚信建设。
四、主要框架与核心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十八条,围绕牟利性投诉举报的界定、认定标准、处理程序、部门协同、保障措施等核心内容展开,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一)明确核心概念界定(第二条)
清晰界定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定义,即 “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等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后续认定和处置提供基础依据。
(二)确立基本原则(第三条)
坚持 “三个并重”:一是督促经营主体合规经营与从严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重;二是支持消费者合理维权与依法治理恶意投诉、职业举报行为并重;三是规范行政行为与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重,确保治理方向不偏离。
(三)细化认定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建立双重判定标准:一方面从 “生活消费需要”出发,列出偶发性消费、配合核查、信息真实等3项正向考量因素;另一方面细化12项反向特征,如超量购买、以轻微违法索赔、格式化诉求、组织化操作等,增强识别可操作性。
(四)规范处理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明确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形及时限,规范举证责任分配,对逾期不提供补充证据的视为举证不能;
2.细化消费争议调解规则,强调不得以调解代替监管职责,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3.严格举报奖励发放流程,要求核实身份信息,规范代领程序。
(五)建立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明确异常名录的列入情形,排除严重违法举报、内部举报等合法情形;
2.规范异常名录的建立、审核、动态更新机制,明确列入满一年无再犯行为的一般移出;
3.界定异常名录的信息内容,强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六)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第十三条)
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七部门的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衔接等方式,形成治理合力。重点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线索梳理与移送、法院的司法支持与遏制恶意诉讼、公安部门的违法犯罪打击、司法行政部门的复议审查等。
(七)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首次违法且无危害后果的,坚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针对重点企业、初创及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约谈,强化风险防范;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案卷等涉密信息的,依法不予公开;
(八)明确适用范围与衔接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界定“经营者”的范围,包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2.明确与上位法的衔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